2016-04-05 09:12
一市民去美容院开卡消费,使用数次之后不想继续消费,于是向商家提出退卡申请,对方拒绝全额退还剩余款项,引起顾客不满。美容院称,退卡时不予全额退款是“公司规定”。
4月2日,市民俞小姐致电本报报料热线2639990反映,今年2月初,她去新香洲千蔓美容院花了3000元开了一张美容卡,内含24次美容消费服务,每次价值125元,使用4次之后,俞小姐表示自己家离美容店有点远,消费频率不高,于近日向商家提出退卡。千蔓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退卡可以,但是要收取10%的违约金,已经使用4次的美容服务,按每次280元结算。俞小姐表示无法理解,“我问了他们,他们告诉我退卡都是这样的,原本按每次480元算,这已经是‘优惠’了的价格。”对于商家的回复,这位顾客大为不满,并于日前向消协投诉。记者4日联系千蔓美容院询问这一情况,工作人员称,办理退卡时不予全额退款是“公司规定”,并表示“经理出差,暂时无法进一步回复”。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杜斌律师,他认为,对于未使用完的预付卡,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退卡服务;退卡方式,应按商家已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的章程,或者双方的协议来办理。如果没有章程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处理:如果消费者已享受了商家仅针对预付卡消费的部分优惠的,在退卡时,可以按照非预付卡消费的价格来结算已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未消费的金额,则应由商家退还持卡人。
据了解,为了加强预付卡的管理,国家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俞小姐告诉记者,办卡时商家没有提供任何收据和发票,也没有与其签订任何协议。(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