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条例专门明确八大危险作业安全规定

南方+  2016-04-01 10:01

实施八年之久的珠海安全生产条例大限已到,新条例的制定迫在眉睫。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局获悉,新起草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专门明确了八大危险作业安全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危险作业的,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随着珠海实体经济规模的扩张,产业链不断延伸,产业类型不断增多,各类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逐渐增多,安全生产也出现了新现象、新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别是高栏港区作为我省的重点化工专区,石化项目不断引进,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有必要通过制定新条例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据了解,《条例(草案)》共计七章79条,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细化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工作主体责任措施。

针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十大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登记档案,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条例(草案)》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但由于处罚金额幅度较大,实践中存在不易把握处罚尺度的问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条例(草案)》专门在对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追究设定了详细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将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珠海特区报 李栋)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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