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你缴社保最高罚3倍,来学点广东社保新规防身

南方+ 记者 刘熠  2016-04-01 07:45

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下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1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广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在社保基金监督内容方面,《条例》第二章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同时,《条例》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环节作为对其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如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明确了各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取、侵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编辑 刘自如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