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交警 2016-03-30 08:59
醉驾发生事故,事故责任一般是由肇事司机承担,这个大家都知道。可是,倘若醉驾者发生事故身亡,和他一同喝酒的人会不会有连带赔偿责任呢?今天小编给大家讲几宗鲜活的案例,看完之后大家就知道酒友好不好当了!
惨!醉驾撞树身亡,孤儿寡母悲痛欲绝
2015年10月19日晚22时10分,29岁的外来务工人员邓某和五、六名工友在高栏港某餐馆聚餐,席间大家啤酒、白酒都喝了不少。饭局结束后,邓某兴致冲冲地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准备回家。酒友们自觉喝得旗鼓相当,也并未对邓某的醉驾行为加以劝阻。
夜间车少人稀,邓某一路摇摇晃晃倒也相安无事,没想到,当他行驶到离家还有几步之遥时,死神却向他招了招手!撞车了?撞人了?都木有!事情是这样子滴,当车行驶至高栏港平沙镇北水旧路垃圾站路段时,邓某一时头晕眼花,车辆失控,“咣当”一声径直撞上了路边的大树。邓某顿时一头栽倒在地,鲜血直流,当救护车赶至现场时,邓某早已失去了生命体征。
责任认定:
蜀黍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邓某无证、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36mg/100ml)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冤?朋友醉驾身亡,酒友赔偿!
事发后,邓某的妻子抱着6个多月大的小孩,在两名老乡的搀扶下,披头散发地从出租屋赶赴事故现场,大人和小孩凄厉的哭声让现场交警无不动容,旁边老乡一齐跟着抹泪。此时,天灾还是人祸、孰是孰非已经完全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一个完整的家庭从此坍塌。
而此时,和邓某一同喝酒的吴某等五、六名工友也接到了警方的传唤。由于邓某家境艰难,蜀黍们对吴某等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虽然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你们无关,但你们作为酒友,在邓某醉驾之前,未尽到劝诫的义务,如今邓某身故,如果对方家庭到法院起诉,你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你们在能力许可的话,不管是出于人道主义立场,还是作为酒友补偿也罢,最好给予死者一些的经济赔偿。
纳尼?一起喝酒还要为朋友的醉驾事故买单?一开始,吴某等人觉得冤得慌,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儿。不过,看到邓某走后留下的孤儿寡母生活无依,加上蜀黍耐心做思想工作,吴某等人也动了恻隐之心,每人出了两三万元,总共凑齐16万多元赔偿款交给邓某的妻子。事情算是告一段落。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大家看到了吗,看见朋友醉驾而坐视不理,纵容、默许他醉驾,也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大家不要以为醉驾出事酒友赔钱只是个案!全国各地类似的案子可不在少数。
下面,小编再给大家列举几桩:
案例一
2012年1月11日晚上,山东省齐河县某单位一起打工的李某与刘某、萧某、于某等9人在一起喝酒,席间李某喝了半斤多白酒。当晚10点半左右,李某驾驶自己的车送刘某和于某两人回去后,在返家途中发生车祸,车损人亡。2012年8月,李某的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他8人共同赔偿7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8人明知李某开车赴宴,却在喝酒过程中未切实有效对其加以劝阻,违反共同饮酒者应尽的相互关照的义务,8人对李某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10年12月5日,甘肃省张掖市某公司员工陈某与同事集体在外聚餐、娱乐,之后陈某醉驾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陈某的父母及妻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同饮酒的张某等7人及所在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等29万余元后经该院调解,与陈某一同饮酒的7名同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4.4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常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明白酒驾的禁止性规定,其酒后依然驾驶摩托车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陈某对自己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而张某等7人与死者陈某是同事关系,一起饮酒,相互间应给予照顾和保护,这不仅是道义上的善良义务,行为应符合善良公俗原则,同时,也是法定的安全谨慎注意义务,7人对死者陈某未尽到劝阻、照顾、安全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小编留话
酒逢知己千杯少!同事朋友相聚少不了要喝酒,然而面对酒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酒友们却很少会考虑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大家清楚了吧,一起喝酒可以,但是如果一起喝酒的人意图酒驾,您可一定要尽力劝阻哦!为什么哩?因为法律已明确规定: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需承担责任的!酒友可不是那么好当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