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市纪委点名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南方+ 记者 罗锐  2016-03-25 08:37

24日,记者从惠州市纪委获悉,市纪委向全市通报五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市纪委负责人称,2015年以来,市纪委监察局坚持纪在法前,狠抓机关行政效能,强化责任追究,查处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工作作风问题的案件。

五起典型案例分别为:博罗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接处警程序不规范的慢作为问题被问责;惠阳区新圩镇环卫所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小费存在教育监管不到位的不作为问题被问责;惠东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作为问题被问责;博罗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出警不及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不作为问题被问责;龙门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某项政府采购项目中违规、串标的乱作为问题被问责。

市纪委负责人称,从典型案例看,部分单位对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特别是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首先是在思想上认识不足,认为这些是小事,不必要去追究;其次是执行制度不到位,责任追究没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查处通报的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市纪委负责人表示,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却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环境。市纪委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纳入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

市纪委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通报案例中汲取教训,查找内部管理漏洞,联系实际,深入分析,建章立制,防患未然。要强化制度执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规范从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市纪委负责人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谈话提醒。要严格执纪问责,保持查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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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典型案例

一、博罗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接处警程序不规范的慢作为问题被问责。

2015年4月,博罗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副所长陈志伟在受理某宗警情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录入警综系统受理案件,也没有按规定告知群众案件受理情况,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造成投诉人多次向上级投诉,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博罗县纪委监察局对长宁派出所副所长陈志伟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其向县纪委监察局作出书面检讨。

二、惠阳区新圩镇环卫所对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小费,存在教育监管不到位、不作为问题被问责。

2015年4月,惠阳区新圩镇环卫所工人宋冬明、李国海,分别在2014年7至12月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某公司垃圾清理小费1800元。新圩镇环卫所存在教育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副所长钟伟光负领导责任,惠阳区新圩镇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三、惠东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作为问题被问责。

2014年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惠东县政府某宗行政诉讼案件,惠东县政府行政诉讼代理人古伟锋(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有律师证)对该工作不重视,没有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辩护,导致省高院对惠东县政府作出缺席判决。惠东县纪委对古伟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四、博罗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出警不及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不作为问题被问责。

2015年5月,博罗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值班民警周慧阳接到110转来某宗警情指令,没有按规定时限出警处置该宗警情,违反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等接处警有关规定;该所副所长余远新在处理该宗警情后续工作中,没有按规定将受理案件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书面告知报案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周慧阳、余远新二人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懈怠,造成投诉人多次向上级投诉,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博罗县公安局纪委对周慧阳和余远新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五、龙门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某项政府采购项目中违规、串标的乱作为问题被问责。

2015年10月,龙门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卢文广、副股长刘伟军,分别作为业主评委和招标单位委托的监督代表,在参加某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言论,干预其他评委和招标代理,违反《中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导致评审不公和评标结果无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龙门县纪委对卢文广、刘伟军作出行政警告处分。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罗锐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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