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多个停车场收费涨价!不明码标价,市民可拒绝缴费

南方+ 记者 周欢  2016-03-22 16:56

惠州多个停车场收费涨价。

“自从去年放开收费后,一大波住宅小区、写字楼、露天停车场等纷纷摩拳擦掌,开始涨价。而一些原本不收费的商超停车场,也开始收费,再凭消费小票免费停车……”近期,惠州多家网络论坛上出现不少网友吐槽停车场收费涨价的帖子,引起网民广泛热议。

对此,惠州市发改局近日在网上回应称,如消费者发现停车场经营者收费时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可拒绝缴费并拨打12345进行投诉。

多类停车场收费定价已放开

日前,网友“西的湖的西”发帖称,惠州多个停车场纷纷涨价,某家酒店甚至直接把停车费飙升至50元,收费逼近北上广深等城市,呼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规范监管,杜绝“天价”停车费。

此帖一出,立即引发众多网友共鸣和热议。截至3月21日晚,仅该条帖子阅读量就超过1.3万人次,跟帖数量超过50条。网友“卡布奇洛”跟帖认为,免费停车的时代将要结束了。网友“小黑说事”则表示,“涨价可以,但不能乱收费”。网友“河畔升烟”说,“收费就收嘛,别整太贵就行了”。

记者检索惠州多家网络论坛发现,近期关于吐槽停车场收费涨价的帖子还有很多。不少网友认为,停车场应合理合规收费,即便是要提价也应遵循相关程序,避免漫天要价和不明码标价,同时建议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对乱收费现象的打击力度。

对此,市发改局方面回应称,为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建设厅去年联合出台了《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了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

据介绍,根据2015年8月15日起实施的上述通知,住宅小区(或与住宅小区共用)、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的委托,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业主共有停车场调价要“双过半”同意

市发改局方面表示,停车场经营者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如果要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过半”),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也应经“双过半”同意。

此外,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市发改局方面介绍,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后自行向他人出租的,租金则由双方自行协商。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标准、免费时段等内容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局方面表示,停车场经营者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据介绍,如消费者发现停车场经营者收费时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出现上述违规收费行为的,可拒绝缴费并拨打12345进行投诉。

市发改局强调,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各街道办等基层行政单位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合法组织,就停车保管收费问题,拓宽业主或使用人协商渠道,提高业主或使用人话语权,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糜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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