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再解读:帮“求助”转发还允许吗?

央视新闻公众号  2016-03-21 08:42

5天前,正在北京大学读书的王丹丹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为自己身患糖尿病的妹妹募集8万元,用来购买一台胰岛素泵和相关耗材。

就在她发起筹款项目的两天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16日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慈善法。

“看到慈善法有关个人募捐的内容,我也有点惊恐。”慈善法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第一次看到这项规定,王丹丹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未来可能会被法律禁止。

个人能不能公开募捐?个人遇到困难能不能求助?

对于这些受到关注的热点问题,央视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

阚珂表示,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公开募捐须有公募资格,个人求助不禁止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而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是没有限制的,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对于普通人来说,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之间的区别,可能有些模糊不清。

王丹丹的学长谭卓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王丹丹的筹款信息。在他看来,这个筹款项目应该属于“募捐”。

阚珂解释说,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

他指出,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换句话说,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不管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慈善法都不禁止。

对于求助进行转发,如何看待?

阚珂表示,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自己可发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

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是做了背书——担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难。

如果是欺诈,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

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是考虑过的。

我们希望,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有微博微信,有时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和还是个人募捐。 

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不允许了吗?

阚珂解释说,慈善法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

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我们大家再帮助你。

慈善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

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募捐、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公募基金会管理成本不超过10% 是高还是低?

考虑到募款能力差的小型公墓基金会的困难,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公募基金会的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在大会审议过程中,有几十位代表认为,15%的比例太高,建议进行修改。有些代表建议修改为10%,有的代表建议修改为6%,还有些代表建议修改为5%。

对于代表的意见阚珂表示,法律委员会认为,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修改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在作这样一个规定的同时,留下了一个口子:“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10%的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这是考虑到一些小基金会,可能达不到10%的管理费用要求,10%这个标准对它今后开展活动会有一些影响,带来不便,所以法律草案留了这个口子。

编辑 范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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