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出轨遭夫锤杀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京华时报  2016-03-20 16:30

案情  

男子锤杀妻子后欲自杀

黄志亮,江苏人,小学文化程度。去年10月28日,黄志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市二中院受审。

据检方指控,2014年6月16日晚上8点左右,黄志亮在大兴区(北京)采育镇南辛店一村一出租屋内,因家庭问题与妻子薛某(女,殁年41岁)发生口角,后持随身携带的羊角锤多次打击薛某头面部,致薛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第二天,黄志亮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获归案。

庭审中,黄志亮称,他是江苏人,妻子是北京人,他是个倒插门女婿,常年在外打工,“我买不起车子、房子,妻子瞧不起我,还趁我在外打工期间,找了其他男人,我实在受不了”。黄志亮称,他2013年底回到家,听到邻居说见过他妻子将陌生男子领回家。他气愤地找到妻子询问,妻子承认出轨。此后,两人多次争吵。2014年,薛某从家中搬出,到采育镇南辛店一村租下一个房间生活。

事发当天,黄志亮携带羊角锤来到妻子的出租屋并翻墙进入。黄志亮称,在房间内和妻子争吵起来,他便拿起羊角锤砸向了妻子头部,“看到妻子死后,我也不想活了,用锤子砸向了自己的头,但自己醒来后在医院”。

庭审当天,黄志亮的儿子没有参加庭审,但对父亲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儿子谅解书中称,他的父亲是在一时冲动下将母亲打死,自己作为唯一的儿子独自居住很孤独,而且爷爷奶奶已80多岁了需要照顾,请求法院轻判。

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15年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黄志亮事先准备了足以对生命安全产生威胁的作案工具,并使用锤子多次打击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具有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而且,黄志亮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自杀,亦说明其对打击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后果有一定的认识,故应为故意杀人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天,薛某的邻居听到二人争吵异常遂报警,民警赶到后发现涉案院门反锁,黄志亮与薛某倒地,并有大片血迹。薛某被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救治,后薛某于2014年7月15日死亡。经鉴定,薛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志亮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黄志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志亮有期徒刑15年。


编辑 陈海燕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