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洪奕宜 2016-03-11 14:38
“《慈善法》的制定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广州的立法经验在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11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桂芳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说,全国人大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先后赴广东、湖北、福建等12个省份调研了解慈善事业发展情况,提出了7个建议稿,其中包括广州市人大提出的建议稿,这也是唯一的地方建议稿。
广州市人大募捐立法实践受到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据悉,2011年10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募捐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立法由市民动议启动立法,为人大自主提案立法,是广州创制性立法,在当时尚无募捐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了一些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规范和措施。”张桂芳说。该条例建立的募捐制度具有广州特色。比如,适当扩大募捐主体,引导慈善回归民间;强化募捐备案许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强制公开募捐信息,实行阳光募捐;严格控制工作成本,促进慈善回归本色;防止超募假捐乱用,突破剩余财产处理。
《广州市募捐条例》施行以来,募捐主体不断扩大,仅广州就有80多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取得募捐许可;募捐许可和备案制度顺利推进。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州市民政局共许可备案募捐事项2348件,共募集资金12多亿元。募捐信息公开也取得重大进步,广州建立了慈善组织守法档案,成立全国首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基本形成对慈善组织募捐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全国人大内司委先后3次到广州调研慈善立法工作,总结和分析《广州市募捐条例》的立法效果,并先后6次邀请广州市人大的同志参加慈善法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广州的立法经验在《慈善法(草案)》得到了很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