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收购公租房作保障住房

网络稿库 记者 刘万专  2016-03-04 16:59

深圳房价持续飙升,住房问题成老百姓关注热点。2016年3月3日,深圳政府在线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以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该条例有效期2年。


此次保障性住房收购的标的物为计划内公租房和安居房。据了解,该规程适用于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保障性住房收购的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等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此外,保障性住房收购的价格测算,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规程中规定,在洽谈收购前就已经确定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参照《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测算收购价格;在洽谈收购时或者后期确定为安居型商品房性质的,其收购价格按照规程进行测算,如果已经缴纳了地价,则收购价格中也应包括缴纳的地价。


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主要包括建设成本、合理利润(按基本建设费与管理费之和的 3% 计取)、户内装饰装修造价三个部分。其中,建设成本主要是项目投资建设的客观平均成本,测算内容包括:1,保障性住房主体部分以及为使主体功能得以正常发挥所必须的附属及配套设施,如主体土建(含基坑、桩基)工程、水暖电气消防等安装工程及设备、附属工程等。2,地下室。指地下室建筑及其安装部分、人防工程、地下室车道出入口及其应当分摊的土方及桩基工程。3,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部分。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围墙、供水、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有线电视、电信、邮政报箱、路灯、防盗、绿化、园林建筑、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公共配套部分包括小区居民共同使用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附属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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