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记者 周芬棉 2016-02-22 17:32
去年6月,济南某日报记者刘钦涛,在股吧发布东莞证券通知客户清仓的虚假信息,引起市场恐慌情绪与股指波动。证监系统各方立即行动,在公安机关通力支持下,短短15天案件查结案件移交行政处罚。
记者近日从证监会了解到,曾经引起轰动的“东莞证券清仓传闻”案主角刘钦涛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刘钦涛编造并以通过东方财富网股吧发帖方式,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
刘钦涛发布不实信息引发股指大跌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2015年6月2日(星期二)22点54分,济南某日报记者刘钦涛以“夏至星”ID,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一则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声称“东莞证券通知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
此消息一出,即通过网络等渠道呈几何级数传播开来。据证监会介绍,这些帖子发布后,股吧系统共向800多万股民自动推送了前述帖子及其转帖的标题及链接,共有1万多位股民点击并阅读了帖子正文。
证监会说,6月3日,沪深两市均出现盘中快速下跌,其中上证综指在10点32分至11点06分,仅半个小时内下跌了116个点,跌幅高达2.3%.
10点52分,面对市场大跌,东莞证券迅即通过其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进行辟谣,组织员工大量转发澄清公告。但在澄清公告发布后,面对股民的质疑,刘钦涛还通过跟帖评论的方式,继续坚称其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
证监会稽查局决定立即立案调查
经东莞证券自行排查,并经证监会稽查核实,没有发现东莞证券向客户发送上述通知,所谓“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是刘钦涛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在股市波动敏感时期,在“中国南车吧”这一关注数量大、涉众性强的网络环境中造谣传谣,误导广大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信息形成叠加效应,扰乱证券市场。
6月4日上午,证监会稽查局决定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交由广东证监局主办。
接到案件后,广东证监局负责人立即召集案情讨论会,并成立调查组,强调“本案时效性要求极高,相关传言出现后,市场已经出现暴跌,必须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任务”。
固化证据、防止网页灭失,是破获案件的关键。为此,会议结束后,调查组立即开展调查,继续在网上搜集和排查相关信息,固化股吧发帖等易篡改、易灭失的网页证据,做好进场准备。
3小时后,调查组抵达东莞市区,兵分两路分别前往东莞证券和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展工作。
行刑同步快速全面破获案件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6月5日至19日,调查组一方面主动加强与广东省公安厅和东莞市政府进行沟通,争取大力支持;另一方面积极推动与东莞市公安局“行刑同步”,充分发挥网监力量,奔赴上海、深圳、山东三地开展联合调查。
短短15天,案件全面告破。刘钦涛对传播虚假清仓信息供认不讳。
6月20日至7月17日,调查组随即抽查访谈投资者并查漏补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并快速将案件移送证监会处罚部门审理。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应受重罚
据记者了解,处罚委在向刘钦涛发出事先告知书后,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
听证会上,刘钦涛及其代理人称:刘钦涛是在微信圈中发现名为屈某的人所发送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搜集查证后,根据一张截载有相关内容的图片发帖,仅是转发,并非编造,而且也非职务行为。当事人不存在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主观故意和主观动机。且本案已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未最终认定事实,未对关键证据调查取证;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东莞证券未发送涉案通知。
同时,当事人股龄、吧龄仅一个月,网络影响力微乎其微,与财经媒体等其他转发人相比,其传播影响力可忽略不计,没有证据证明其转发行为与大盘震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于接受询问当日在帖吧中发表致歉声明,配合态度较好。故此请求免于处罚。
证监会认为,有证据证明,微信圈中屈某的信息为求证性信息,而刘钦涛发帖内容为确定性信息,且内容有差异。刘钦涛未能就其所称截载有相关内容的图片进行举证,其编造、传播行为成立。据现有证据,未发现东莞证券以其单位名义向客户发送涉案信息所谓风险预警,涉案信息为虚假信息。至于股龄吧龄时间较短,但在股市敏感时期发布虚假信息,还是误导了投资者。
故此,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二百零六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强调,证监会依法作出处罚,针对的是其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虚假信息的行为,而非针对其中“能空仓就空仓”的唱空信息。
短评任何人都不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刘钦涛本为济南某报记者,既即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非职务行为,但是,一旦对其发布的信息不加求证,或者转发未经求证的信息,而且所自发或转发的信息,事后证明是虚假信息,依证券法的规定,任何人,有此行为都属于违法。
该法条还有另一层意思,即虽不是编造,仅仅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违法行为。即便按刘钦涛的辩解,他发的消息来自朋友圈或者看到有相关截图,但他在未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转发,也不应当。
此案同时也说明,在现今,在证券期货市场上,编造、转发虚假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者众,对市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具体表现为,首先是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严重干扰投资者决策判断,造成其财产损失;其次是,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破坏市场诚信环境。
尤其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极有可能会形成“蝴蝶效应”,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绝对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