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契税和营业税出优惠政策!部分政策北上广深不实施

南方+ 记者 郑佳欣、李广平  2016-02-19 15:54

2月19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此前要求为,首套或名下没有房产去购房: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是1%的契税,90平以上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3%的契税;不是首套房的不管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是3%。

两年以上住房出售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原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去年3月,营业税免征门槛被从五年下调为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通知的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

本月2日,中国央行发文称,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目前,仅有四个一线城市,即北上广深,及旅游城市三亚仍执行限购措施。

“房地产政策的主要逻辑是以地产救经济,地产行业依然作为经济政策博弈的工具,”亿翰智库点评称。

业内分析:广州也能受惠

满堂红链家市场部高级经理周峰分析,从本次政策的城市执行差异化层面看,广州虽不能跟随周边二、三线城市执行二套房的契税减免和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免征,但对第一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物业仍旧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从3%减至1.5%)

2015年全年通过满堂红链家广州分公司促成的二手住宅买卖交易个案中,属于首套非普通住房的成交比例为3.4%,2016年1月该比例为4.7%.故可以预期,在广州郊区某些楼价相对偏低的板块,想一步到位购买非普通住宅的客户会有轻微增加的趋势,而前提是银行信贷方面继续维持相对宽松状态

二手交易更收益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从政策的直接影响看,其中契税主要影响改善需求,在过去的政策中,大部分城市针对首套房有不同程度的减免,140或144平米以上及二套全部安装3%收取。

营业税政策相比之前不一样的主要体现是非普通住房,针对大户型、高价、别墅等物业,在过去的政策中,满2年也需要缴纳差额营业税,在新政策未明确,如果各地落地细节中也按照住房计算,那么对于改善性需求有非常明显的利好。

此外,减税新政针对二手房影响比新房更大,因为二手房实时交税。而新房大部分是期房,基本要到收房才存在契税缴纳。

二线城市将成市场热点而针对广州这样的一线大城市,政策则继续绕开排除。整体看,一线城市不存在库存的问题,预计后续宽松政策也很难覆盖到一线城市,但这些政策对一线城市的心理影响依然比较大。

张大伟研判,此次中央部委接力地方出政策救市,预计后续针对房地产的政策依然会频繁出现。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编辑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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