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车主酒驾 保险公司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南方+  2016-02-06 08:20

春节假期,正是亲朋好友聚会,杯酒间叙说情谊的大好时机。但每年总有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他们认为只要自己驾驶的车辆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保险公司都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由醉驾者向保险公司支付其先行垫付的赔偿款。法院指出,行为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仍享有对侵权人和责任人的追偿权。

保险公司赔偿12万后起诉车主

2012年8月18日零时45分左右,珠海市民陈先生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曾先生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后者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在此之前,陈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过1份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3年,曾先生诉至珠海市斗门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与陈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陈先生确属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属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曾先生精神和物质损失,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由被告陈先生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据此,斗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曾先生精神和物质损失共12万元,陈先生赔偿曾先生物质损失共1万9千多元。

2014年7月,保险公司向曾先生支付了12万元赔偿款,并于次年5月向斗门法院起诉陈先生,要求由他承担这笔费用。

酒驾时最终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为何保险公司要求陈先生承担这笔赔偿款呢?

斗门法院指出,购买车辆时的保险一般分为两种:其一是交强险,其二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属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8条规定,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既然如此,为何一审时法院仍判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呢?

原来,保险公司仅仅是先行垫付。斗门法院解释道,交强险设立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

斗门法院认为,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

但这种赔偿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依照《解释》第18条,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先生是醉酒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经组织调解,被告陈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8万元。(南方日报 崔森)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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