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追责法治化,是防范冤案的关键一步

南方+  2016-02-02 08:22

据新华社报道,1月31日,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公布,内蒙古有关机关和部门在呼格案改判之后“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在官方发布的追责名单上,包括呼格案侦控审机关的相关人员被分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2014年底得以纠正的呼格案,在2016年的春节前终于等来了这个“追责”结果,公众的感触可以说是五味杂陈。在第一时间,呼格的父母面对媒体镜头,说出了对目前这种追责结果的不满,认为“这样的追责结果,有比没有更残忍”。一个无辜公民因司法不彰而遭枉杀,历经一年的错案责任调查结果,除了一名因职务犯罪另案处理的当年办案人员之外,剩下27人全部为党政处分。是不是轻了,是不是“罚酒三杯”,舆论普遍感到困惑。

首先要看到,就是这样一份追责处分名单,也已经是本轮“冤案纠错潮”里有确切追责后续的唯一。诸如浙江叔侄案的错案追责,传言四起却迟迟没有结果,诸如昨天得以纠正的海南陈满案,其后续追责同样不容乐观。冤案纠错难,追责比纠错更难,甚至追责本身长期被认为是纠错的阻力之一。当然,其他冤案追责杳无音信,并不是呼格案追责结果可以免予被挑剔和“苛责”的理由。

就事论事地回到呼格案的追责问题,错案责任调查和追究的轻重评价,需要调查过程、程序和证据的综合呈现。严格说来,对于一份简单到只有当年职务、名字和党政处分结果的名单,公众可能无法真正做出轻了或者重了的实质判断。目前舆论呈现的各种声音,更多是一种出于朴素正义观的直观评价。一条被冤杀的生命,彼时为一众办案人员带来立功受奖,现在查实错案,得到的惩罚却只有党政处分。

不否认错案追责存在一定难度,这个难度还不仅是因为“当年办案的某些人员现在都身居高位”,或多或少会为问责平添阻力、设置障碍。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因在于,错案追责本身因了时间推移、证据灭失等因素,相关办案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有一定困难。毕竟,错案追责同样可能涉及到一些人的罪与非罪,对错案责任的调查不能延续过去错案的制造逻辑,要看证据,要重程序。现在的问题是,公众无法从目前公布的信息中清楚、详尽地看到具体的错案责任调查过程,只能粗放地与其他案件结果比较轻重。

爬梳信息并不多的追责清单会发现,呼格案从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及至案件审理的公检法人员,都有涉及,有直接办案人员,也有彼时侦控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但其中,有一名呼案进入高院审理阶段的书记员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在现有追责程度里,都算“最重”的)。一般来说,书记员主要职责在于庭审过程的记录,虽然也从事某些“审判的辅助性事项”,但并不会被认为对案件审理的实体结果承担责任。此次问责问到了书记员,且只有高院阶段书记员被追责,对这一细节的解释,需要更多错案责任调查细节的披露。

呼格冤案,涉及到当地几级侦控审机关的责任调查,却并未有必要的整体回避。彼时启动调查各自为政,结果出台又被认为欠缺说服力,首先要看到的是整个错案责任调查过程的程序短板,调查主体自身并不适格。其次则是调查程序和过程的透明度欠缺,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员具体各自负何种责任,有哪些证据支撑,为什么是党政处分而不是追究刑责需要给出解释。

一个无辜的公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反复自承“有罪”,详细供述出并非自己所为的罪行甚至作案过程?刑讯逼供是否存在,是谁在执行,又是谁在下令?真正负责任的调查,应当用经得起考验的法律程序和扎实的证据,来逐一回答这些问题。呼格母亲说“谁有过,谁轻谁重必须分开”,并不算过分的要求,因为这本身就是司法调查所该有的底线。必须厘清这一切,才有从个案反思及至制度反省的可能性。概言之,冤案追责的法治化,是杜绝和防范新冤案产生的关键一步。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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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麦宇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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