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收5000元好处费为小偷放行,企业损失67万

南方+ 记者 杨亮  2016-02-01 14:18

珠海某港务公司码头一名保安拜倒在5000元好处费之下,为小偷放行,致企业76吨钢材被盗,损失约67万元。潜逃多年后,涉事保安在珠海市区落网。

据珠海金湾区法院介绍,该名保安名叫韦某孝,2011年4月,小偷罗某与黄某、张某等人(均已被判刑)商议决定盗窃珠海港某公司码头的卷钢,并决定买通保安,以便让运输钢材的拖车能成功放行。

罗某随后将盗窃一事告知在港务公司任保安的韦某孝,要求其拿回一张指定编号的放行条,并许诺事后支付报酬人民币5000元。

尽管明知对方正在犯罪,韦某孝仍欣然同意。

同年4月23日,罗某等人成功盗窃某公司码头仓库的十卷钢材。当

晚,韦某孝利用其上夜班的机会,趁其他保安不注意,在保安亭内将罗某指定的放行条取走并交给罗某。

事后,罗某按照事先约定支付给被告人韦某孝人民币5000元。

经鉴定,某公司被盗的十卷钢材共计76.737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65879.84元。

盗窃行为很快败露,罗某等人2012年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刑,但提供方便的保安韦某孝一直潜逃在外,直至2015年6月才在香洲区一出租屋被抓。

金湾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孝辩称其对于罗某等人的盗窃行为不知情,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同案人罗某归案后供述其已告知韦某孝欲实施盗窃,要求被告人韦某孝帮其取出放行条,并承诺事后给予报酬,与罗某共同实施盗窃的黄某同为某公司保安,归案后供述韦某孝曾在案发后告知其与罗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且韦某孝供述自己在担任某公司保安时,曾为其他实施盗窃行为者放行以获取钱财,综合上述证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以盗窃罪判处韦某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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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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