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男子屡次抢夺财物 法院认定累犯从重处罚

南方网 记者 崔森 姬鸿雁 谭炜杰  2016-01-30 20:20

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森 通讯员/姬鸿雁 谭炜杰)近日,珠海市斗门法院对一起抢夺案件做出判决。此案被告谭先生自从2007年开始,就屡次实施抢夺行为,并在五年内有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记录。法院据此认定谭先生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综合考量之后,斗门法院最终判处谭先生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9月,谭先生驾驶摩托车与同伙一道,沿珠海市珠峰大道向西埔方向行驶。当经过珠海市斗门区一处公交车站时,谭某下车走向公交站,趁被害人小珊在公交站内打电话不注意之机,从她手上抢走一台iPhone6手机,并马上回到摩托车上,由同伙驾车、逃离现场。

两天后,公安民警将谭先生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抢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2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本案在珠海市斗门法院被提起公诉。法院了解到,谭先生在2007年2月曾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500元。他还在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仅如此,在2013年12月,他因犯抢夺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谭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同时,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谭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法院同时指出,谭先生当庭认罪,且被抢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谭先生从轻处罚。最终,斗门法院判处谭先生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胡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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