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 记者 崔森 谢文思 唐育萍 黄夏莉 2016-01-30 19:07
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森 通讯员/谢文思 唐育萍 黄夏莉)如果明知司机饮酒,却仍要乘坐他开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民事案件,判定乘客对交通事故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指出,虽然司机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司机酒驾认为乘客有责
2014年3月20日,杨先生驾驶小客车搭载谢先生,行驶过程中因为车辆失控,碰撞路侧水泥防护栏,造成两人受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杨先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在饮酒后为之,应承担事故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谢先生导致事故发生。事后,谢先生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杨先生在答辩中称,事发当晚,谢先生在明知他已经喝了酒、且提出酒后不适宜开车的情况下,执意要求他开车送其回家,才酿成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杨先生认为,谢先生不应放纵他酒后驾车,并对他有一定照顾义务,因此谢先生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斗门法院在一审时却认为,杨先生在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无证据表明谢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于杨先生的抗辩不予支持。杨先生应赔偿谢先生医疗、精神抚慰等费用共计21万多元。
二审终审乘客承担10%责任
杨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谢先生与杨先生当晚一同吃饭,故谢先生应对杨先生饮酒一事知情,谢先生亦未否认其知晓杨先生饮酒,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记者从中院了解到,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其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均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最后,中院酌定谢先生对自身损害承担10%的责任,杨先生对谢先生的损害承担90%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对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