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 记者 余海蓉 2016-01-30 10:58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卫计委获悉,为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该委就流动人口拟在深圳生育二孩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制定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夫妻双方均属深圳市外户籍、均为初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在怀孕后生育前的,均可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可用于流动人口在深圳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本孕次内有效。暂行规定自26日起施行,有效期六个月。
市卫计委介绍,办理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深圳居住证或居住证办理回执、全家户口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信息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母子保健手册)。申请人须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若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外国居民的涉外生育问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由内地居民一方按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若市外流动人口在异地已办理了二孩生育登记的,可直接换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留存二孩生育登记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