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罗丽娟 2016-01-23 20:30
23日,市十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为该《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据悉,《条例》明确了制定中山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划定了两者各自的立法权限。同时,《条例》还解决了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不与上位法冲突、可操作性等问题。
《条例》第二章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大代表、居住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机构。《条例》还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条例》第三章则对市人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三项事项将由市人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市人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本市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其他必须由市人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据悉,根据《条例》,是名义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裂隙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