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正式成悬案?公安部回应:永远追查到底!

南方日报微信号  2016-01-21 15:41

一桩发生在20年前的凶杀案日前引发多方关注。前日,微信公众号“老南京”发表文章《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指出,今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杀人凶手或将就此摆脱法律约束。

对此,公安部刑侦局昨天下午发布微博明确表态,对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记者昨日查询时也发现,“老南京”已将相关文章删除。

“南大碎尸案”受害人刁爱青高三临毕业前的单人照。

“南大碎尸案”再度引发热议

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再次回归舆论视线。

本月19日,微信公众号“老南京”发表《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一文,其中指出,今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杀人凶手或将就此摆脱法律约束。

“老南京”发布内容截图

南大碎尸案又称刁爱青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9天后,也就是当年1月19日清晨,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

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进行了大规模搜查,并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但至今凶手仍未落网。

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这篇网络热传的文章,除了回顾了案发事实,还列举刑法条文指出,“南大碎尸案”已达20年,经过该期限的犯罪将不再追诉。

记者查询发现,追诉时效是指按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很快也有质疑声音提出,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

记者采访的有关专家表示,追诉时效是指按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具体来说,当前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南大碎尸案,杀人凶手如无特殊情况,肯定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如果此案没人知道,公安机关也没立案,那么超过20年,的确就超过了刑法的追诉时效,凶手可以理所当然地逍遥法外。但是,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士指出,用老百姓的话说,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检察、国安等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线索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凶手逃脱的,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凶手即便藏得再久,只要被抓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一个常识。很明显,南大碎尸案不适用刑法设定的20年追诉时效,即使40年后查到凶手,一样要将其绳之以法。”

公安部刑侦局表示追查到底

按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昨天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就发布微博明确表态,对“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

公安部有关人士指出,追诉期是针对未被发现的犯罪,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以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

案情回顾

1996年1月19日,一名打扫卫生的妇女在南京新街口附近的华侨路捡到一个提包,包中装有500多片煮熟的肉片,原本还以为是捡了一个大便宜,后来她在清洗肉片时发现有3根手指混在其中,受到惊吓随即报案。之后尸体其他的部分在水佐岗路和龙王山被发现,均被包在提包以及一条床单之中。尸体在煮熟后,估计总共被切成了2,000多片,刀工十分精细,码放整齐,可见凶手的残忍与超强的心理素质。

死者叫刁爱青,女,生于1976年3月,遇害时为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信息管理系现代秘书与微机应用专业成人教育脱产班专科一年级学生,在鼓楼校区学习和生活,遇害时不满20岁。她住在鼓楼校区南园四舍,该宿舍楼当时人员复杂,流动性大。

刁爱青是一个从农村刚刚来到南京仅百日左右的年轻少女,很难说有什么仇家,亦或是情敌,也并没有多少积蓄,因此凶手的动机受到了广泛猜测。

1996年1月10日夜间,刁爱青吃完晚饭出走,据称是由于当时同宿舍女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器,导致担任宿舍长的刁爱青也受到处罚后,心情不佳赌气外出散心,此后再未回到宿舍。死者离开时铺平了自己的被子,似乎表明一开始并无外出打算。目击者最后看见死者的地点是青岛路,死者当时身穿红色外套。

案发后,南京市警方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当时附近几乎所有居民都受到了盘查。直到案发之后3个月,专案组才撤离南大。

2008年7月1日,一位当年参与侦查“1·19”碎尸案的警官称:由于当年还没有DNA技术,法医只能通过尸块上的体貌特征、肌肉纤维组织等确认死者为女性。根据凶手的碎尸手法,南京警方曾一度认定凶手的职业是医生或屠夫,并对符合作案条件的这两类职业的人群进行了广泛排查。由于被害者是大一新生,交际并不广泛,而且这名女生比较内向和单纯,这给警方的调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虽然到目前为止,“1·19”碎尸案尚未能破获,但南京警方从没有放弃过对此案的侦破,据介绍该案已被移交至南京市公安局专门负责积案的部门,继续进行调查。

网友说法

小股迷糊:刑侦部重提刁爱青案实在令人振奋,民警辛苦了。

小狈的小乖:真希望早点查出凶手,可以给惨死的无辜女受害者泉下一个交代。

取坎填离:久侦不破的案件,不妨向社会适当公布案情和疑点,广泛发动群众搜寻证据线索。

神的孩子在上课:这也是十几年来,官方首次提到南大碎尸案。希望能看到真凶伏法的那天

匿名_48658:此案若破,也不枉我写案理分析写到半夜。

榆木疙瘩子:南大碎尸案发生于1996年1月,适用1979年刑法,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只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连嫌疑人是谁都不知道,如何采取强制措施?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才规定,立案以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是否在追诉期限之内,有待探讨。


编辑 陈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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