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企业“公关”政府部门的450万该给吗?法院判:应该给

南方+ 记者 王瑞锋  2016-01-21 15:31


政府能否被“公关”“应酬”?为“公关”政府而产生的费用应不应该给?

如果这笔费用高达450万元呢?

法院的判决是:应该给。

2016年1月11日,被法院判决应该支付这450万元的八家企业决定:不服,上诉。

这八家企业,是持续数年的“发泡餐盒游说门”主角。


2012年1月,广东的十家塑料企业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这份协议约定: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地方政府行业主管及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沟通,“加快推动发泡餐具的解禁进程”。

发泡餐具,是中国1986年从日本引进的无毒害食品包装技术,在90年代,它得名“白色污染”,而被发改委收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然而,它价格便宜、每年又有上百亿份的需求。对于是否完全禁止使用这种餐具,从中央部委到各地政府一直有争议。一些企业就在这种夹缝中继续生产。

这份协议书规定,在协议签订的5天内,甲方(十家企业联合体)向乙方(律师所)支付“前期服务费”50万元,主要用于“乙方办理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公关、应酬、接待、差旅、员工薪酬等方面”业务。

协议还规定,“当甲方或其所在行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确认在行业政策解禁的过渡期间的临时性、有条件许可……或者国家发改委正式将发泡餐具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目录中删除,甲方应支付乙方律师费4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十家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前期服务费50万元。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第21号令,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局部调整,其中之一便是在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至此,发泡餐具被解禁。但九家企业(另外一家企业已注销)拒绝支付400万元律师费,理由是发泡塑料餐盒的解禁并非仅是律所的功劳,还包括行业协会等的推动作用。双方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也被曝光,因涉及律师事务所向政府部门“公关、应酬、沟通”等字眼,引起社会关注。上海律师严义明为此赴京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国家发改委内部相关权力部门的部分官员可能涉嫌权钱交易、受贿腐败的问题。”

2015年2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将九家企业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其中八家企业以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关、应酬、沟通”费用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君泽君律所返还十家企业已支付的50万元。

对于如何使用50万元的“前期工作费用”,原告君泽君律师代理律师周小清在法庭上表示是用于“吃饭、卡拉OK等公关应酬”。

八家企业的代理律师沈宏兵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公关、应酬、沟通、接待”词语本身并不涉及违法犯罪,但是如果使用金钱,以请客、吃饭、唱歌等方式向政府、媒体、行业协会进行“公关、应酬、沟通、接待”的话,涉嫌行贿等违法行为。

沈宏兵说,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收取“公关、应酬、沟通、接待”费用超出了律师的执业范围,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悖,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不过,福田区法院认定,《协议书》约定部分费用用于“公关、应酬、沟通、接待”,根据《辞海》、百度百科等解释,“公关、应酬、沟通、接待”的本义并不涉及违法犯罪,依法开展“公关、应酬、沟通、接待”活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而支付费用也属“合理合法”。

2015年11月30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涉及的九家发泡餐具生产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已注销)支付400万律师费及利息,驳回八家企业的反诉请求。

2016年1月11日,八家企业决定提起上诉。
【来源】南方周末,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 杨小妍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立即打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