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0 16:17
因不满深圳市人社局及社保局在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用广东省2014年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113元)代替深圳市2014年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173元),导致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少了60元养老金,300多名企业退休人员委托10名代表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19日下午,此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
深圳市人社局及社保局当庭表示,养老金调整是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2015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执行的,其中规定各地市(除广州市)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故2015年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是符合省厅政策的。双发各执一词,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通知显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中,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
个案:
许阿姨今年59岁,2007年其从深圳一家企业退休,有28年的工龄。据其介绍,自1995年以来,深圳市每年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5年7月,其收到深圳市社保局发来的一份“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书”,上面显示,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其的相关待遇调整为,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补发,增加基本养老金。
许阿姨认为,这一定额标准较之此前几年有一定的下滑,原因在于此次实行的标准是以广东省2014年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113元)作为依据,而非此前几年按照深圳市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算。
其提供的资料显示,自2012年起到2015年,若按照深圳市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算,养老金定额增加量分别为130元、140元、149元、173元。若按照广东省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算,则分别为83元、95元、97元、113元。
许阿姨表示,按照广东省的标准,其一干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将少60元的养老金。为此,300多名与许阿姨情况类似的企业退休人员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
1 .为何2015年一改惯例未按市标准调整养老金
庭审上,诉方企退人员与辩方市人社局及社保局对双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未有异议。
诉方企退人员认为,在2012年到2014年的三年间,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一直是遵照国家政策,按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额度调整。且,定额是采用深圳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作为定额的。定额每年增加。
同时,诉方表示广东省人社厅对深圳市20年来按照被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市企退人员养老待遇调整的情况,是非常清楚没有异议的。在历年调整本省企退人员养老待遇中,并没有对具有法律特别地位的深圳市作出任何特别指定,已形成惯例。如果人社局认为省人社厅有异议,首先应该提请深圳市人大修改或废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理顺法律关系,而不是自己违法行政。
辩方认为,人社部发【2015】6号文《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等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即是说,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的。
2 .有立法权的城市和所在省是否要一致
诉方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显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诉方认为,深圳养老保险缴交按本市基数缴交,和广东省的标准不同。诉方表示,按照深圳市标准缴纳保险,在养老金这块理应按照深圳市标准制定。
同时,诉方列举同为特区的厦门市例子。2015年福建省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人均上调206元。而经厦门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厦门2014年底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85元,较省里平均调整标准高出约80元。
辩方认为,诉方提出的以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数据基础,所提出的法律支撑系主观臆断。其认为,诉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深圳市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省、本市的政策法规。
庭审期间,双方各执一词,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律师观点
应该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表示,经初步对比粤人社发【2015】64号文与此前几年省人社厅类似文件的内容,其实在文件适用范围上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但2012年到2014年三年间,深圳市均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基础定额,而这一标准在2015年发生了变化。“如果说,2015年市人社局及社保局按照省厅要求是合法的,那可以反证前几年是违法的;相反也一样,如果认定前几年是合法的,那么2015年的就是违法了。”
毛鹏律师认为,深圳社保局的做法明显欠妥,第一,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对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核定标准与广东省人社厅出台的规定不一致时,因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是经济特区的人大立法,在法律层阶上是优于广东省人社厅的部门规章,在深圳人大未修订法律的情况下,深圳社保局应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制订的条例来执行。
毛鹏认为,政府机关在出台相应政策时,应该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突然以广东省人社厅的条例作为标准执行,这种做法确实有违一致性和连贯性,且亦损坏了深圳市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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