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被告“行政不作为”工商副局长出庭应诉

南方+  2016-01-19 09:06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昨天上午,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三水工商局”)副局长李新其坐在了被告席上,当天三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告官”的行政案件,这也是该局落实鲁毅市长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新年第一案。原告钟名生不满三水区工商局对其行政申请以信访形式答复,遂以该局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暂未宣判。

  此前:

  原告提申请要求恢复股份

  原告钟名生原是佛山金科特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特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为25%。2002年7月8日,金科特公司向三水工商局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变更后钟名生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了普英民、普益民,钟名生不再拥有该公司股份。钟名生认为,普英民、普益民提供的材料涉嫌虚假,非法侵占了其25%的股份。根据三水工商局此后的调查认定,金科特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普益民《计划生育证明》外的其他申请材料中股东签名均为他人代签。

  “整个材料中一共有22处冒名签字,包括我的签名。”钟名生告诉南都记者。2014年10月之后,钟名生先后多次向三水区工商局提交申请书,要求将25%的股份恢复到自己的名下。

  2015年3月,三水区工商局对金科特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的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并对金科特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三水区工商局对原告钟名生股权变更的申请作出答复,以“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受理”。钟名生对该答复不服,向佛山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工商局于9月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三水区工商局的答复处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为,撤销了三水区局的答复,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能。

  回应:

  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2015年10月,三水区工商局再次作出了《关于对钟名生要求撤销股权变更和冻结股权的信访的答复》。答复称,虽然上述材料虚假,但该公司变更意思表示真实,股权变更的实际登记结果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一致,且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无需撤销变更登记。

  记者了解到,钟名生与普英民、普益民的股权之争已经省市区三级法院的司法判决认定,钟名生已不再担任金科特公司的股东(南都此前曾有报道)。但钟名生对该判决仍然表示不服,认为法院采信的“笔迹鉴定”有误。

  2015年11月30日,钟名生以三水区工商局行政不作为将其告上了法院。昨天开庭双方就工商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展开辩论。原告钟名生的代理人戴国梁认为,被告三水区工商局故意将原告的行政申请变更为信访诉求,被告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三水区工商局除了副局长李新其出庭应诉外,该局法规股股长彭君艳答辩称,原告提交的《申请书》应为投诉举报,被告作为投诉线索处理是恰当的。另外,被告对原告的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合法,并对金科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且给原告作出了信访答复,积极地履行了法定职责。


编辑 万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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