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将严格整治超标电动车

韶关日报 记者 童建韶 陈玉升  2016-01-18 08:52

2014年1月12日,韶关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相关的文件规定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韶府〔2014〕4号)。通告规定了我市对超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办法,并明确了过渡期为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为维护韶关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调整的前提下,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在过渡期结束后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

对于电动车管理,我市严格区分合标的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对于符合国家强制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并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为实现有序管理,我市交警部门已报请省公安厅拟在韶关市试点运行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的管理模式。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脚踏自行车)登记注册后可以在市区内行驶,但须走非机动车道,列入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通告明确规定过渡期内,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要求超标电动车驾驶人应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目前,过渡期已满,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对超标电动车违法在市区道路(浈江、武江、曲江)内行驶的,将依法查处。

公安交警呼吁广大市民和电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要驾驶超标电动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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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标准

电动自行车就是指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相关技术参数主要是电动自行车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米,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240瓦。符合国家强制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


编辑 李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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