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5 10:01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生存”问题,珠海市积极探索各种就业途径,建立建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通过给用人单位发放补贴的方式,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力促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一、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岗位补贴
根据规定: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下同)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含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最低档次)。
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举例说明:
2015年春节后,本市户籍54岁的朱先生失业了,因为没有技能且年龄较大很难找到新工作。2015年10月,朱先生到香洲区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聘保安员一职,该公司了解到就业补贴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了朱先生,并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该公司可在2016年第一季度(即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向香洲区经办机构申请2015年第四季度(即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岗位补贴900元(300元×3个月=900元)和社会保险补贴1608元(536元×3个月=1608元),共2508元补贴。假设补贴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那么该公司三年算下来可享受岗位补贴10800元(300元×12个月×3年=10800元)和社会保险补贴19296元(536元×12个月×3年=19296元),共30096元补贴。(注:2015年10月1日起,香洲区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408×13%+3136×〈6%+0.2%+0.5%〉+1650×0.8%=536元/月。)
(珠海特区报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