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代理人主动投案,从轻判决3年有期

南方+  2016-01-13 08:28

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森 通讯员/刘洁琳 谭炜杰)近日,斗门法院公开宣判了一批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其中,斗门人阿勇因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被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阿勇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退回非法所得,如实供述罪行。斗门法院经过量刑,依法从轻判决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4年1月,38岁的斗门人阿勇成为一家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的代理,并在该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下设置会员账号,交由四名下级代理使用。阿勇按照投注额的10%至12%抽取代理费向下级代理逐层返利。

据悉,阿勇合计收受投注额约74万元,从赌博网站获利资产约12万元。

2015年6月,公安机关将阿勇的6位下线代理抓获归案。次月,阿勇投案自首,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勇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代理接受他人投注,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阿勇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积极退回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斗门法院在3到10年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依法判处阿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阿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缓刑将被撤销,阿勇将被执行原判刑罚。

(南方网 崔森)

(南方日报原创即时新闻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编辑 胡净栋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立即打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