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 记者 徐兵 2016-01-04 12:01
因为带着几个员工一起离职,便被原工作企业以欠款不还告上法院。虽然有借据为证,但这些借据背后到底是借款还是差旅费,在原、被告双方有完全不同的说法。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采信了员工的说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员工:本是差旅费,却让写成借款
按照本案被告闵某的说法,2013年5月,他入职中山某卫浴设备公司做业务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他需要经常出差,甚至有时会在外地城市居住相当长一段时间。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当他们这类业务员出差在外,公司将每周向他们的银行卡上汇入1000元,待他们返回公司后,再按照公司的规定报销差旅费用。但是,报销后的差旅费用需要业务员向公司财务部门书写一张
“借款借据”。比如某次出差,公司一共向闵某汇了1万元钱,他回来后报销了7000.50元,那么,他将退还公司财务2999.50元,然后再向公司财务填写一张金额为7000.50元的借据。如此,这个账就算平了。
2015年2月,闵某跳槽到了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同时还带走了几个业务员。此举让原公司心生不满,于是,找出闵某在职期间签写的借据,要求闵某还钱。
■企业:借款7
万余元,多次催讨不还
中山某卫浴设备公司称,闵某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分9次向公司借款总额7万余元,经公司多次催讨,闵某一直不予归还,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闵某返还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该公司出示了9张由闵某签署的“借款借据”作为证据。
2015年8月4日,也是卫浴公司起诉闵某的同一天,一位自然人张某也将闵某告上了法院,称闵某于2015年2月2日,向其借款6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但一直没有归还,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闵某返还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张某也出示了由闵某签署的“借款借据”作为证据。
■辩解:本案有诸多蹊跷的地方
对此,闵某大叫冤屈,称他并没有向公司借款。这是因为前公司对其跳槽心生不满,以民间借贷名义起诉要钱是一种打击报复行为。闵某说,他向公司写的借据是差旅费,向张某签写的证据同样是差旅费。张某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之一,也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弟弟。以前,业务员签写的这类借据,借款人都是写的公司名字,后来,可能是公司认为之前的做法漏洞太多,不太像真实的借款,到后期调整了做法,将股东个人作为出借人,将差旅费的零头除去,本质上仍然是让业务员把差旅费报销单签成借款借据。
闵某出示的一份日期为2013年12月9日的“借款借据”上显示的借款金额为:5276.50元。闵某出示的一份该卫浴公司的“借款协议”上载明:如果闵某在该公司服务满3年,且经同意离职后2年内不到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或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工作,则公司不再要求闵某偿还上述借款。
■判决:证人证言证明不是真实的借款
法院审理张某诉闵某案时,闵某申请了当时尚在该卫浴公司工作的两位员工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称,该公司的做法就是向出差的员工预付差旅费,然后凭相关的单据报销,在报销时填写本案格式的借款借据作为报销凭证。
法院认为,证人与原被告之间均没有利害关系。他们作为卫浴公司的员工,对公司差旅费的报销情况是清楚的,法院予以采信。闵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反映了公司定期向闵某预付差旅费的事实,客观上也印证了闵某说法的真实性。因此,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予以驳回。而卫浴公司则撤回了对闵某的起诉。
■说法: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借款借据不受法律保护
闵某的代理人、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的朱建辉认为,根据闵某的陈述,两案的借款借据均不是基于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行为,只要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真相,法庭不会采信借款借据。
朱建辉认为,本案的本质是:卫浴公司为了留住员工,有意设计了一个圈套。之所以要求业务员将差旅费写成借款,就是以此作为威胁手段管理员工,迫使员工听从公司的要求,不听从的员工将承担公司要求还款的压力,以此阻止员工尤其是骨干员工的离职。
记者徐兵 漫画/蔡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