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日报 记者 林修佳 陈小春 2016-01-04 10:23
学员在驾校练车时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詹某承担赔偿责任,教练员陈某和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8月20日,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陈某指导该校学员陈某林驾驶小型轿车沿枫溪如意路自南往北行驶至山边村道交叉口处时,适遇原告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其后方同向行驶,因詹某持失效驾驶证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加之陈某指导学员陈某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的路线、时间进行,致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詹某十级伤残。2014年9月26日,潮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詹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学员陈某林没有责任。经审理查明,学员陈某林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和被告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教练员和学员都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教练员不仅要培训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保护学员安全,更要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