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欧长生被判死刑

南方+ 记者 刘冠南  2015-12-30 11:28

今天上午,广州中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301公交车”爆炸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长生因为身体患病不适久治不愈等原因而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继而决定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经过周密策划,被告人欧长生从2014年6月到2014年7月14日期间,购买相应材料后自制了三大四小七个爆炸装置。

2014年7月15日19时许,欧长生携带所制造的其中一个大号爆炸装置搭乘301路公交汽车。当该公交汽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708 号由北往南方向的敦和公交车站时,欧长生趁公交汽车到站上下客之际,点燃爆炸装置并迅速逃离公交车。旋即爆炸装置在301路公交车爆炸,致2人死亡、16人重伤、11人轻伤、8人轻微伤。发生爆炸的301路公交车损毁严重,该车及车内设备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4629元。

2014年7月16日12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欧长生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处查获其余6个爆炸装置等物品。经查,欧长生还在外地实施了两起严重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行为。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欧长生实施爆炸行为,致多人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欧长生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以爆炸罪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破坏交通设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欧长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欧长生未当庭上诉,表示将考虑后再决定。

编辑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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