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改革受案立案制:管辖范围内案件必须接,不得推诿

新华社 记者 王茜 白阳  2015-12-29 20:37

新华社电 群众上门报案,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作为,怎么办?记者29日获悉,公安部日前出台措施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部分公安机关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

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意见,省级公安机关须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将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关信息将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


焦点问答

问:这次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形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保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和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接报案、受案立案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网上记载,实现对各部门受案立案工作的实时监控管理和及时纠错。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制部门就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问:此次改革有哪些针对性制度设计?

答:《意见》要求,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同时,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问:如果群众想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有何方式和途径?

答: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问:在受案立案审查时限上有何具体要求?

答:《意见》强调,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同时对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的受案审查期限、立案审查期限做了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问:对于可能出现的虚假报案、恶意报案等行为,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答:《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公安机关如何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有关举措得到落实,《意见》在这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答:《意见》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编辑 杨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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