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3 09:41
劳动仲裁
市民黄女士2013年7月在珠海一家婚介公司担任翻译兼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支付3个月工资后对方一直未支付报酬。2014年7月,黄女士提出辞职,随后前往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机构予以支持。后婚介公司起诉,均遭法院驳回。法院表示,劳动法规定,用工超一个月未满一年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获双倍工资
黄女士2013年7月15日在珠海一婚介中心担任翻译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翻译一封信按一个点结算,每个月没有固定工资,现金发放工资。2014年7月25日,黄女士申请离职,但对方却未支付工资。黄女士于是前往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 50 0元。黄女士表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己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仲裁最终以此标准判决婚介公司支付黄女士20 13年10月9日至2014年7月14日二倍工资50600元。
仲裁之后,婚介公司提起诉讼,表示黄女士并非为全日制员工,而是临时工,且黄女士无需参加考勤,也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协议按点结酬,每天3-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2014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
庭审中,黄女士手中持有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1日且加盖了婚介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内容记载为:“本人黄某,身份证号码44042119×××××××××,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25日在珠海市玫瑰××婚介有限公司担任翻译员一职,在职期间表现良好。”婚介公司对《工作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是黄女士盗用公章加盖的。
法院支持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工作证明》仅证明黄女士系婚介公司的员工,而双方对黄某系婚介公司的员工并无争议,争议的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婚介公司仅以黄女士无需参加考勤为由而主张黄女士系非全日制员工,在婚介公司也认可并未全部员工都需要参加考勤的情况下,考勤并非能直接证明黄女士为非全日制员工,同时婚介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本案中,工资支付凭证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婚介公司既不认可黄女士主张的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但又拒绝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而黄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法院予以采信黄女士的主张。据此,婚介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自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7月14日的二倍工资50600元(5500元/月×9个月+ 5500元/月÷30天×6天= 50600元)。
法院认定系全日制用工关系
婚介公司不服,表示公章系盗用或者克隆,黄女士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工资以现金发放,不属于全日制员工,实属非全日制员工,所以根据劳动法,非全日制员工不需要一定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提供出黄女士己签署的工资条,并有工资点数依据,结算每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婚介公司仅凭其二审期间提交的黄女士签字的两份工资单和一份银行流水工资单,而没有提交完整的签收记录特别是口译的现金收入,尚不能证明黄某每个月工资收入没有达到5500元的证明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黄女士与婚介公司之间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婚介公司是否应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婚介公司认为黄女士在其公司是兼职翻译,但提供黄某的考勤表打卡时间上比较混乱,黄女士表示其有外出口译工作,是不用考勤的,较为符合常情常理。二审法院表示,仅凭其现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不足以证明婚介公司与黄女士之间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审维持了判决。
(南方都市报 朱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