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潇枭 2015-12-23 17:09
12月22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面临一些困难。
比如,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一些地方政府仍存在违规举债的现象;融资平台与政府关系短期难以厘清,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任务艰巨。
楼继伟表示,2015年我国地方债管理取得实质进展。
开展限额管理。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我国地方债限额为16万亿。
2.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
楼继伟表示,今年财政部向地方下达置换债券额度3.2万亿,主要用于偿还当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务本金,将债务成本从平均约10%降至3.5%左右,预计为地方节省利息2000亿元。
3.发行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今年安排地方财政赤字5000亿元,新增专项债券1000亿元,合计地方新增债券6000亿元。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楼继伟表示,在分配2015年新增债券规模时,对低风险地区多分配,对高风险地区少分配或不分配,激励地方化解债务风险。
4.将地方债纳入预算管理。
楼继伟指出,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仅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等少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占债务余额的10%左右。大量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影响了预算完整性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5.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楼继伟表示,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综合运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风险指标,全面反映地方政府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政府履约能力等,并组织评估各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对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要求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将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到警戒线以内。一些省份对高风险市县进行了预警,个别地区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高风险市县化解债务。
6.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
楼继伟表示,财政部要求各地严格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并及时制止一些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的行为。发展改革委明确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行的企业债券不得与地方政府债务率、财政收入等指标挂钩,实现与政府信用的隔离,并不再受理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债申请。
尽管,地方债的管理取得不少成效。楼继伟直言,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和新旧动能转换阶段,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受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形势严峻,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面临一些困难。如:
1.地方偿债压力较大,风险防范不容忽视。
现阶段,地方面临“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双重压力,在财力增长放缓、特别是土地出让收入持续下滑的形势下,地方偿债能力下降,一些地区债务规模较大,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
2.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或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个别金融机构继续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提供支持,并要求政府进行担保。“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3.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任务艰巨。
融资平台公司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自身“造血”能力较弱,与政府的关系短期内难以厘清,制约了市场化转型的进程;或有债务处置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加大了处置难度,等等。
下一步的工作包括:
1.履行政府存量债务偿债责任。
一是督促地方政府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二是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三是鼓励地方将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通过移交—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改造,运用多种方式化解政府债务。
2.依法妥善处置政府或有债务。
一是已经发生的或有债务,外债转贷合法担保的依然有效,违法违规担保的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二是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代偿的,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由地方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安排预算资金代偿,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三是今后地方政府新增或有债务,应按照担保法规定严格限定在政府为外债转贷提供担保的范围内。
3.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
一是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二是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
三是实体类公司转型过程中,做好存量债务处置、清产核资、人员安排等工作,切实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逃废债务等问题。
四是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五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4.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一是督促地方落实限额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债务增长。
二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督促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对可能出现的局部风险做好应对。
三是防范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转化,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四是将政府债务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5.加大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
国务院将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应严格依法在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解决;通过企业融资的,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得变相举借政府债务。对地方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21plus“抢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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