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一男子独自抚养失明儿子18年,亲子鉴定竟非亲生

南方+ 记者 谷立辉  2015-12-02 18:17

12月2日,笔者从广东南雄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南雄一男子黄某,独自抚养双目失明的儿子18载,如今亲子鉴定竟然不是亲生,于是一纸诉状将其20多年前的同居女友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支付孩子多年的抚养费,最终法院予以支持。

男子索偿抚养费7万多元

据了解,1992年,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未婚先孕,同年生下了儿子小强(化名,3岁时双目失明)。之后的几年里,黄某和杨某没有登记结婚,一直过着非法同居的生活。1997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小强归黄某抚养,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黄某所得(杨某的份额折抵小孩的抚养费)。

此后,小强一直由黄某独自一人抚养。现因小强还未上户口,在相关部门的催促下,黄某、杨某带着小强到韶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DNA亲子鉴定。2015年7月13日,鉴定中心告知的检查结果竟然是黄某与小强不存在亲生关系。日前,黄某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补偿小强从1997年5月至今的抚养费共计76650元。

庭审中双方达成共识

庭审中,黄某、杨某双方达成共识,小强继续由黄某抚养,杨某于2015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3600元抚养费给黄某,自2016年起每月负担小强的抚养费300元。此外,黄某要求杨某一次性支付2015年以前小强的抚养费2万元,杨某对此表示拒绝。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DNA检验结果是小强与黄某没有亲生关系,没有抚养责任。因此黄某要求前女友补偿他抚养小强抚养费的请求,理由充分,应该予以支持。由于小强从3岁就双目失明,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在2010年成年后仍由黄某抚养,因此,黄某要求其前女友补偿2010年至今的抚养费也是合理的。

法院根据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仅小强成年后即从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就达4万多元。而由于黄某仅要求被告从1997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补偿2万元,并未超出诉请的金额,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判女方补偿2万多元抚养费

据此,该院判决小强由原告抚养;限被告支付小强从1997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的抚养费20000元给原告,并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小强2015年的抚养费3600元给原告。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告每月负担小强抚养费300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汪次安 陈艳

编辑 李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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