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 2015-11-22 09:01
广东信宜籍男子黎某某驾驶重型货车,因操作不当与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致黎某某受伤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黎某某将雇用自己的公司、及雇主为其所驾驶车辆进行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起诉至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保险公司共赔付原告经济损失53755.18元。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15日6时10分,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物流公司”)雇用的货车司机黎某某,驾驶一重型货车行驶至沈海高速2716公里处时,撞到由李某某驾驶的另一重型货车尾部,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天,黎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年5月8日出院。同年5月3日,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黎某某所致的伤残为捌级伤残。同年7月2日,黎某某将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及雇主为其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投保的××保险东莞分公司和×××保险深圳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雇主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赔偿金和费用共计人民币339026.28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黎某某认为自己与物流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此次是在进行雇佣活动中受的伤,应由物流有限公司及雇主为其所驾驶车辆进行投保的××保险东莞分公司和×××保险深圳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保险单、疾病证明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保险深圳分公司则认为,黎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被物流公司的员工,所以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物流公司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但是交警相关存档资料以及原告本身能够驾驶该公司车辆的事实等,都可认定原告与物流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黎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遭受各项合法损失共67193.98元,物流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但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事故原告的损失可由原告承担20%的责任,即13438.8元,被告物流公司承担80%的责任,即53755.18元。被告二××保险东莞分公司、被告三×××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在各自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对被告一物流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755.18元,由被告××保险东莞分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8959.2元;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44795.98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我们投保是为了在发生事故后获得一份补偿和保障,但在实际的求偿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要以本案中黎某某为例,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日常生活中要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珍爱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切莫因麻痹大意酿成惨剧,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要积极对伤者进行救助和赔偿,把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文/邓帼梅 谢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