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主城区一年醉驾案件有多少?22日,香洲区法院对外发布了自醉驾入刑以来的案件数据。据介绍,自2011年刑法规定醉驾入罪以来至今,香洲法院受理醉驾案件就总计达515件。并且此类案件有高发态势,今年1-10月已经超过了以往全面的案件量高达130件。
醉驾近年呈高发案态势
据香洲法院法官介绍,由于醉驾入刑是近四年的事情,不少司机还没有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一部分市民存在侥幸心理,自以为自己酒量高、喝一点酒开车没事,不想麻烦别人代驾,认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于是酒后开车。还有一部分市民自以为驾驶经验老到,车技高超,就算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于是酒后继续开车上路。香洲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在近四年始终处于一个较高的发案态势,而且在近两年上升趋势明显:2012年是116件;2013年经过重点打击醉驾行为,案件略有下降,为97件;2014年是129件;2015年1-10月已经受理130件。
据了解,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 g /10 0 m l,小于80m g/100m l。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 g/100m 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车一般会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辆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甚至10日以下拘留等行政处罚。而醉酒驾车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醉酒驾车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还会面临经济惩罚、失业、不得从事公务员、公司高管等职业等后果。
过半被告人年龄在2 0岁至40岁间
该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中青年男性高发。据统计,香洲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中,男性占94 .95%,过半被告人的年龄在20岁至40岁间。二是犯罪时间集中于夜间、节假日。香洲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类案件中,发生在20时至0时的约占44%,0时至3时的约占32%,发生在“五一”“十一”“春节”等法定假期的则约占21%。三是外籍人士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四年来,被告人为港澳台或者外国人的危险驾驶类案件共有25件,但2015年被告人为外籍人士的就有10件,占今年危险驾驶类案件的8%。
法官提醒,切莫醉酒驾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要及时报警,配合民警做测试,以免被加重刑罚。虽然喝酒后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算醉驾,但是法律禁止酒驾、醉驾行为并不是为了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真正目的是为了保护驾驶员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社会秩序。通常在喝酒以后,人在视觉、运动反射、触觉判断力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极为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坚持酒后不开车,这不仅是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表现,更是尊重每一个生命的重要表现。
案例
司机路边睡着,一查竟是醉驾
2014年12月25日21时左右,潘某酒后驾驶粤R X Y 2X 2号牌小型轿车,从珠海市香洲区星海湾小区行驶至凤凰南路交人民东路市府红绿灯附近,潘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并在车内睡着。随后,潘某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随即对潘某进行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42m g/100m l,属于醉驾行为。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醉驾后司机咬伤警察数罪并罚
2015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展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三台石路交翠景路路口时撞上路基。随后,执勤交警张某文与辅警何某稼接到指令赶到现场。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展某推搡、辱骂张某文和何某稼,并咬伤何某稼的手臂,抓伤拖车师傅陈某,用脚踢打张某文及之后赶来支援的交警李某。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稼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经检验,被告人展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0.77m g/100m l。被告人展某抓获归案后,其父亲向被害人何某稼赔偿人民币1400元。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两种罪名的总和刑期是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最后,法院认定展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